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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某保险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居住本市下城区**村**幢**单元**室)因欠债无法偿还,欲用妻子张某某名下的(本市下城区**村**幢**单元**室)房产作抵押来偿还债务,于是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将张某某名下的房产过户至自己的名下,并进行了抵押借还款。为不让其妻张某某知晓,伙同他人伪造了和原件一样的两本假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直至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向妻子张某某坦白此事。

2019年7月2日,其妻张某某向文晖派出所报案。同年7月31日,民警联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8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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