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滨海县**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为隐瞒家人自己已将自己名下位于滨海县龙泰御景湾小区63号楼301室的房产抵押给他人借款并将两本证件交给他人的事实,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合谋,由周某某以800元向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假证,王某某以480元向制作假证人员购买了伪造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各1本,王某某从中赚取差价320元,周某某从中赚取差价400元。周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该2本伪造的证书,后一直持有,直至2020年3月26日被阜宁县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阜宁县公安局扣押的陈某某房屋所有权证1本,国有土地使用证1本,顺丰快递袋1份等物证;
2. 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员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 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王某某与周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数量为2本,数量较少,且未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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