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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二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厦门**报社**,户籍地及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其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遗失,又急需使用该证件,遂通过微信联系了制作假证人员田某某(另案处理),双方约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由田某某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伪造驾驶证一本,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其本人的姓名、照片、住址、身份证号、证件有效期等驾驶证信息发送给田某某并支付了价款,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3日收到该本伪造的驾驶证。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伪造驾驶证一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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