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作附条件不起诉。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8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QQ群内以低价购买公民个人的借款信息约2000条,后在QQ群内高价出售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中牟利27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约2000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购买数量较少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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