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1********,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现住址贵阳市南明区**镇**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市府路派出所所民警在贵阳市南明区**街**号楼**号,贵州**策划有限公司开展清查整顿工作过程中,抓获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并在陈某某下属员工杨某某的电脑上查获含有6527条公民信息的Excel电子表格,杨某某及其他员工均称该公民信息系由陈某某提供并用于拨打电话销售房产项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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