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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6********,汉族,贵州**大学本科在读,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宿舍**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7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今,贵州**大学在校学生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客户提供的车牌号查询他人的车辆档案,具体包括车主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联系电话,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参数,车辆识别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车辆抵押、查封信息,并将车辆档案信息贩卖给客户进行盈利,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卢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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