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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现住佛山市南海区******。无前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高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批准逮捕。

辩护人梁中梓,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决定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8月13日重报。

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二手车辆交易需要,自2019年11月开始至2020年4月上旬,以每条65元的价格向“上家”任某某非法购买车辆档案信息约90条。该信息尚未达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信息类别中的财产信息的数量。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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