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89********,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沙洋县**镇**街**号,现住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路**楼**栋**室,务工。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工作便利(电话推销保健品),通过QQ联系从毕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木马软件,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该软件非法侵入他人电脑从他人电脑上盗取大量的包含姓名、电话的公民个人信息。经查实。王某某利用上述软件共获取购物信息32877条,快递信息454条。同时这些信息也都传给了陈某某供其分发其下属的员工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合法经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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