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5********,汉族,大专文化,在物业公司工作,住玉林市名山开发区**里**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7日由北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应黄某某(已起诉)要求,向曹某某(已起诉)购买得玉林市**小区**,之后,以200元的价格通过手机发送卖给黄某某。前述信息包含玉林市**小区的业主的姓名、电话号码、房号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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