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大金空调店)通过微信向黄某乙非法获取**小区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403条。2019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指使黄某甲(刑拘在逃)通过微信将该403条**小区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李某某。2019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将该403条**小区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转发到“**国际联盟BOSS”微信群提供给其他商户成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截图、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同案犯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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