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Z1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湛江第**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在值班律师陈敏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聘任为广西**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湛江第**分公司的店长。其间,陈某某为了拓展客户,通过微信向杨某某6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支付给杨某某1550元。陈某某购买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分别保存文档为“****认筹客2000.xlsx”、“******1100. xls”、“****五期”、“****E 区2014 (2)238.xls”、“****E 区2014.264.xls” 、“***6 01户.xlsx”、“****410户.xlsx”、“****二期14-20栋647户.xlsx”、“5栋** 2014.xlsx”、“****二期2015.439.xls”、“电话名单1栋**2014.xls”、“8栋**2014.xls”、“6栋**2014.xls” 、“4栋**2014.xls”、“3栋**2014.xls”、“2栋**2014.xls”、“****866.xlsx”,信息内容包含”姓名+手机号码”和“姓名+手机号码+小区房号”,并提供给业务员吴某某用于联系客户推销房产。案发后,公安扣押陈某某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246条,经辨认核实,陈某某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中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姓名+手机号码+小区房号”等内容的信息共计7593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纸质版公民个人信息资料229张、一部iphoneX手机、一张营业执照(已发还陈某某)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犯罪记录证明、营业执照等;3.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某是为了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也是为了合法经营活动,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是初犯,获取非法所得已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现,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的一部苹果iphpneX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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