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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6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文彬,重庆智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自2020年8月29日至9月12日)。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00年以来,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的被害单位重庆**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通过多年研发,设计出JQ系列加气控制器(加气机核心零部件),编制的相应技术文件、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包含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为防止信息技术泄露,该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与员工签订的劳工合同中均有保密规定。

2014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时任*乙公司**)从*乙公司辞职后与曾在*乙公司工作过的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创立重庆*甲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加气设备。其中,杨某某担任**,掌握公司经营决策权及产品销售。2015年,曾在*乙公司技术岗位工作多年的任某某(另案处理)在杨某某等人的邀约下加入*甲公司,担任**,负责技术方面事务。

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得知在*乙公司工作的技术人员曹某某掌握有*乙公司加气控制器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以高薪吸引曹某某从*乙公司辞职并加入*甲公司,担任**,负责研发加气控制器。2016年7月,曹某某在杨某某、任某某指使下,参照其在*乙公司工作期间拷贝及掌握的加气控制器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为*甲公司设计出加气控制器。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杨某某、任某某、曹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侵犯*乙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将根据曹某某制作的加气机控制系统生产出的CNG加气机和LNG加液机等设备,销售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共计销售CNG加气机和LNG加液机300余台,涉案金额千余万元。

经鉴定,曹某某设计出的加气控制器技术与上述*乙公司的14个技术信息相比,有13个具备比对条件,其中,11个构成相同,2个构成实质相同;*甲公司用于销售的使用曹某某的设计生产制造出的加气机技术与上述*乙公司的14个技术相比,有8个构成相同,4个构成实质相同,其余2个因电路没有运行,无法比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观明知并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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