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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保险诈骗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方县**农业综合**中心工作人员,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中方县**镇**宿舍。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20年5月29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双百,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熊盛君,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彭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同年10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中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农业保险是一种惠农政策性保险,主要包括水稻、棉花、油菜、玉米、葡萄保险等险种,葡萄保险的保费为每亩45元,其中,由财政补贴保费的百分之五十,投保人承担百分之五十。中方县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为**股份有限公司中方县支公司。

2017年下半年,**股份有限公司中方县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口头委托中方县**中心工作人员李某某(同案不起诉)在**镇宣传推广葡萄保险投保事宜,李某某向负责**站工作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汇报后,两人便向**镇**村葡萄种植户宣传推广,虽然**镇**村共有1000多亩葡萄种植面积,但只有彭某某(同案不起诉)愿意投保。后李某某、陈某某自己出保费各自投保400亩面积,彭某某虽只有57亩左右的实际种植面积,仍投保了200亩,上述1000亩葡萄保险均以彭某某的名义投保。2018年,**村葡萄因发生病虫灾害而获得理赔,45412.5元保险金支付到位后由李某某、陈某某、彭某某三人按各自所投保面积进行分配。

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彭某某三人仍自己出保费以彭某某的名义各自投保500亩葡萄保险。2019年,**村的葡萄因风暴灾害而获得理赔,35325元保险金支付到位后由李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按各自所投保面积进行分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将部分投保收益发给**村受到灾害损失但未投保的部分葡萄种植户,并于2020年5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与李某某共退缴违法所得5738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5738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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