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8年7月21日13时许,在昌平区**村**厂附近,伙同任某某(在押,另案处理)以故意制造其迈腾轿车(车牌号:京N5****)与任某某宝来(车牌号:苏JE****)车相撞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公司**分公司定损理赔1.7803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任某某(已判决)于2018年7月2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厂,故意伪造迈腾牌汽车(京N5****)与宝来牌汽车(苏JE****)发生交通事故,骗取**公司**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7803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向被害单位退还17803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人任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陈某某因修车与任某某共谋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
2.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车险理赔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陈某某通过车险报案理赔,获取**公司**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7803元,后交付给任某某用于修车;
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谅解协议书,可以证实陈某某家属已退赔17803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4.到案经过,可以证实陈某某系主动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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