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在任老虎岗镇**村会计期间,老虎岗镇**村村民董某某因陈某某在任**村会计时未给其儿媳上合作医疗保险,多次到老虎岗镇政府上访,陈某某从2013年8月开始任老虎岗镇**村支部书记,2014年夏天,老虎岗镇主要领导让陈某某和**村支部书记柳某某处理好董某某上访问题,陈某某交给柳某某17000元钱由柳某某转交给董某某,董某某答应不再上访。2017年4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让宝利村会计张某甲提供宝利村村民的黑龙江省信用社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给陈某某提供张某乙、马某某、宋某某、郭某某四人信用社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陈某某以上述四人的名义,在安达市**保险公司投保1087亩玉米种植业保险,自己付保费5435元。后经过验标实际投保321亩,付保费1605元。2017年测产时张某甲领**保险工作人员到**村受灾严重地块通过测产获得理赔。在2018年2月陈某某从张某乙等四人的银行卡取出19440元理赔款。陈某某将其中的17000元顶抵付董某某上访费用。其余2440元生活消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承认质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退赔了**保险公司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证明、**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证明、种植业保险验标单、2017年种植业保险电话验标记录表、老虎岗镇**村玉米种植保险减产损失理赔款确认书复印件、理赔明细表复印件、种植保险现场查看记录复印件、老虎岗镇**村种植保险测产定损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董某某、赵某某、张某丙等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陈某某、张某甲案发后退赔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张某甲骗取保险金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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