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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陈某某,女,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在苏务工,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号。被不起诉陈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由本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舍友刘某某的工商银行卡绑定至自己的微信,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上述银行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11500元转出据为己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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