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舍友刘某某的工商银行卡绑定至自己的微信,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上述银行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11500元转出据为己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