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趁与其同住的被害人柳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花园**物业公司宿舍睡觉之际,将被害人柳某某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拍照,用其微信号“**”绑定被害人柳某某的工商银行卡。2019年5月19日至6月1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多次转走被害人柳某某上述工商银行卡内钱款共计人民币7500元。
2019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向被害人柳某某退还人民币7500元,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柳某国的陈述;3.银行流水等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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