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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7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10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周世杰、陈杰,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其身份资料在广东发展银行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一百万元的信用卡(卡号52893116********)并使用。至2015年1月,陈某某在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并拖欠本金人民币75万余元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分六次以消费分期的方式大额透支共人民币25万余元。2018年至2020年7月间,广发银行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共向陈某某催收迟缴的款项数十次。其中2018年10月13日和11月27日广发银行先后两次接通电话并得到无能力处理的回复。2019年3月14日,广发银行以外访留函的方式将《最后催告》送达到佛山**花园**期**号。2020年10月15日,民警在南海区**园红绿灯路口处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案发后,陈某某已还清与广发银行协商的欠款金额。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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