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6年8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牡丹银联信用卡(初始卡号:35687900********,2016年11月17日发生换卡,卡号:35687900********),普通消费授信额度7.6万元。办卡后,陈某某通过刷POS机套现、刷卡等方式透支消费6万余元,自2019年8月起开始逾期。自逾期开始中国工商银行内江市分行多次通过各级催收人员以各种形式催收,陈某某在收到工商银行的催款通知后,故意将电话卡换掉,躲避工商银行的催收,至今仍未归还所欠款项。截止2020年10月20日,陈某某共逾期15期,逾期金额84890.88元,其中本金65910.81元,违约金2731.23元,逾期利息16248.8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案发后已退还全部本金,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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