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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6日至5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5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于2016年9月24日办理了光大银行信用卡并激活使用,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海淀区**镇**园**等地将信用卡恶意透支,后经银行多次催款逾期三个月未还,且恶意躲避银行催缴(卡号:48169904******,透支共计103570.42元人民币,其中本金74132.33元。利息及其他费用29438.09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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