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32岁,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身份证号码440804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现住址广州市增城区**街**栋**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3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去到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00号的中国工商银行取款时,发现被害人周某某遗留在柜员机里面的银行卡后,将被害人银行卡内人民币5000元取出,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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