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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日生,32岁,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身份证号码440804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号,现住址广州市增城区******房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6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616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3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去到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00号的中国工商银行取款时,发现被害人周某某遗留在柜员机里面的银行卡后,将被害人银行卡内人民币5000元取出,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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