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本院重新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辩护人:高山、辛崇峰,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再次移送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下旬,在济南市槐荫区**市场**街**单元**室,陈某某在给杨某某办理贷款期间获取杨某某的手机及密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手机内的平安口袋银行APP商场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先后购买八部手机、一台跑步机,共计79927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围绕被不起诉人是否冒用被害人信用卡、是否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易购金”产品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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