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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身份证号码440823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湛江市**局副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遂溪县******号,现住湛江市开发区********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自动投案,同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向中国银行湛江分行申办**信用卡(卡号:62590744********)。从2018年4月开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透支逾期,截止2018年12月7日共透支8个月,透支本金61269.74元,利息7982.09元,滞纳金12665.49元,合计81917.32元。期间,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书面及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催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还款,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仍不归还。2018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湛江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同日进行立案侦查。同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还清透支的本金61270元,并与银行工作人员协商,在2019年1月底之前还清利息和滞纳金,取得了中国银行方的谅解,中国银行方出具了《谅解书》。2018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还清所欠的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0063.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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