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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遵义市****委员会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汇川区**栋**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7年5月在**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596282********,额度为8万元)并开始使用,截止2019年8月22日其使用该卡透支本息合计94946.38元,其中本金79991.8元、利息7648.99元、违约金(滞纳金)7305.59元,经**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电话、登报等方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且拒接电话躲避银行催收。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归还发卡银行本息共计97373.02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已归还所欠本金,取得了发卡银行谅解,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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