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54********,汉族,文盲,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经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陈某某在负责照顾同村五保户高某某的生活起居期间,负责保管村委会为高某某办理的,用于接收养老补助费的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3066 0631 0********)。高某某委托陈某某至相关银行办理开卡、设置密码等业务。
2019年9月,高某某去世后,陈某某隐瞒该卡未交还给高某某的家属。后,陈某某持高某某的上述银行卡至便民服务点取款共计人民币6190元。
2020年6月2日,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某向高某某的家属归还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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