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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生于1969****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社,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由民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5日报请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月29日,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2403153********的信用卡,信用额度100000元,绑定联系电话1539369****,留存地址为山丹县**镇**村**社。2017年9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累计透支消费人民币99969.43元后,于2017年10月15日还款40470元,剩余本金59999.28元未归还。2020年7月20日,山丹支行从陈某某持有的其他储蓄卡划扣21.36元,剩余本金59977.92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一直未归还。期间,该行通过系统短信、系统语音、人工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向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催收逾期透支款,但陈某某一直逾期未还款,且将留存的1539369****电话号码于2018年3月份停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变更电话号码和更换住处后,没有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提供。至2020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立案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逾期透支本金59977.92元。2021年1月1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归还恶意透支的本金59977.92元及部分利息共计600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归还其恶意透支的本金59977.92元及部分利息共计60000元,犯罪数额较大且已全部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  程五浩

                               检察官助理  马文婷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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