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陕西省**市**区**镇**村**组,村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渭南分行信用卡业务中心办理一张个人牡丹信用卡,卡号为:4381260********。该信用卡于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11月8日期间被透支消费。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信函、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其一直未还透支金额。截止到2016年8月10日透支本金59,322.00元,形成单利息32,948.23元,合计92,270.23元。
后该案侦查期间,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9月3日还款30,000.00元;2020年10月21日还款10,000.00元;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12月2日还款19,400.00元。合计还款59,400.00元。截止目前,本金已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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