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幸福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开通办理的广发信用卡(卡号:62255610********)。2016年6月,陈某某用该信用卡的账户又申请使用大额账户财智金(10188739********)透支消费,总额度为70000元。2017年1月,陈某某使用的信用卡及财富金账户开始拖欠还款,截至2017年9月25日,陈某某共拖欠该信用卡普通账户透支本金5922.00元,透支利息647.25元,其他相关费用798.8元,总计欠款总额人民币7368.05元;财智金账户透支本金52499.98元,透支利息3575.12元,其他相关费用人民币21891.70元,总计欠款总额人民币77966.80元。陈某某的信用卡透支和财智金账户透支欠款人民币共85334.85元。经广发银行多次电话长期催收,并上门催收拍照记录,至今仍未还清欠款,其信用卡透支行为已超过三个月。2017年9月25日,广发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1月6日,陈某某家属为其归还所欠本金、透支利息及其他费用87546元,获得广发行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申请的广发行财智金账户资金实际上是广发行以信用卡透支形式来向其发放信用贷款,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陈某某使用信用卡透支的金额5922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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