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偷越国境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8********,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组**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唐恩欢,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陈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相约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3月8日前往泰国旅游,后因疫情影响,国际航班停飞,无法回国,辗转至缅甸,到缅甸后,缅甸疫情爆发,欲通过乘坐飞机回国,购买机票被退票后,四人分别缴纳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在他人的协助下从渡口偷越国境回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陈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偷越国境罪。但四名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2月14日、3月8日到泰国旅游,因疫情影响,国际航班停飞,辗转至缅甸,准备乘坐飞机从缅甸回国,购买机票被退,后于2020年7月21日偷越国境从缅甸至中国,当时缅甸疫情爆发,四人长期滞留在缅甸,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回国,最终才选择了偷越国境的方式回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对陈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决定。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