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6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1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浙FQ2****重型自卸货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湖市**街道**路与**路交叉路口(**工地)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12月27日,平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304821201800002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01月08日,经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接警登记、身份材料、前科情况、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