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7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恒山区**街。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包庇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包庇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妻子蔡某某购买虚假身份证件,为使蔡某某不受法律追究,陈某某在公安机关出具了是自己购买身份证的伪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蔡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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