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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号**号,住贵阳市观山湖区**社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移交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20分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贵J****8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同城大道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观山湖区同城大道合力超市路段时与由刘某某驾驶临时停于道路右侧车道上的贵*****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贵J****8号小型轿车、贵G****4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84号鉴定文书意见:对标有陈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5.1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陈某某已经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到案后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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