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古田县**乡**路**号,现住古田县**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闽******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路林业局门口路段,被古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