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侯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凌晨零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X7****号牌小型汽车,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行驶时被交警依法截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27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积极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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