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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7********,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高中文化,个体,家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街**号,2011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照闽******号小轿车从锦江镇**场往锦江镇**街**号方向行驶,在驶出**场路口时被交警查获酒驾。经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随后交警将陈某某带至余江区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9年12月10日,陈某某经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电话通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简项详细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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