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镇**村**组**号,家住泾河新城崇文镇**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孙某某、樊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永乐西街**火锅店吃饭,期间陈某某喝了3瓶500毫升易拉罐装的纯生啤酒。当晚20时50分许,陈某某驾驶陕DO****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拉着其余三人返回泾河新城崇文镇**苑,所驾车辆沿永乐西街向东至中心街后再向南行驶,当晚21时05分,陈某某驾驶车辆沿中心街向南行驶至永乐高中门前路段时,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交警例行检查时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1.6mg/100ml。后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35.3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