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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2日22点23分左右,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豫Q2****,开车从驻马店市驿城区**镇喝完酒后回家,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汝南县**镇新阳高速桥南两公里处被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器酒精含量为83.8mg/100ml,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0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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