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2日22点23分左右,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豫Q2****,开车从驻马店市驿城区**镇喝完酒后回家,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汝南县**镇新阳高速桥南两公里处被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器酒精含量为83.8mg/100ml,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0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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