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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现住西安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A****0号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远门桥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0.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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