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云浮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2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1096RZ205********,发动机号:14050****)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凤凰花坛处时被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
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4.2mg/100ml。
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未造成交通事故及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交通违章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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