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劣迹,工作单位:**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汽开区**城**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吉利牌小型客车,沿长春市绿园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4.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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