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淮南市**湖**公司**部长,安徽省淮南市人,住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轿车行驶到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路**KM处路段时,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陈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陈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并送检。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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