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枞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庄**号,住桐城市****小区**号楼**号门面。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在枞阳县**镇**路**KTV附近饭店吃饭并饮酒,后醉酒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欲返回桐城市住处。当日20时40分许,陈某某驾车行至**镇**路**局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后被民警带至枞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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