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20时17分,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G8S0**小型轿车从松原服务区沿珲乌高速白城方向行驶道保收费站出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松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为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未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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