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陈贵恒)(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0013,满族,大学文化,镇赉县中医院职工,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经济开发区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810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20时17分,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G8S0**小型轿车从松原服务区沿珲乌高速白城方向行驶道保收费站出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松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为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未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