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78********,汉族,本科文化,株洲**厂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止2020年11月12日,状态为逾期未换证)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株洲市芦淞区**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4mg/100ml。
2021年1月11日,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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