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1211976********,197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县黄花镇**制品厂、长沙县**镇**场法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长沙县**镇**社区朋友王某某家中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码为湘******的小型车沿长沙县**镇秋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黄金大道路口时被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随即被民警带至黄兴镇卫生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6毫克/100毫升。
同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长沙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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