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驶车牌号为:粤G3Y****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道**药店路段处,被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8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及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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