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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在佛山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所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3日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时52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2X****小型汽车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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