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赣BP8***两轮摩托车沿信安路由老糖厂往水东方向行驶,途经信丰县人民医院后门路时,被正在执勤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张克珍、陈玲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4mg/100ml。2019年12月22日,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委托江西省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陈某某对检查及鉴定结果无异议。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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