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住**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2019年11月23日8时29分左右,驾驶一辆号牌为粤W****6小型轿车,途经信宜市**镇公安检查站时,信宜市公安交警**中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陈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带陈某某到信宜市**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中队收到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得《广东弘诚法医林场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弘诚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435号,检验结果为: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2.61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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