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公诉刑不诉〔2019〕1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G*****号小轿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嘉禾路仙岳路口至南山路口地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9.70mg/100ml。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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